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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為建構完整安全之食品安全衛生環境,103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要求,食品或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就廠商資訊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者,須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至轄區主管機關,並自本(104)年12月10日起(以食品產製日期為準)實施。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 表示,為提高食品業者通報之便利性及管理即時性,已於食品業者登錄平台建立食品業者通報頁籤,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者,該負責廠商需至食品業者登錄平台進行通報,以符合規定。相關通報作業Q&A問答集及食品業者登錄平台操作等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 首頁 > 業務專區 > 食品 >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容器具及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專區查詢。
食藥署強調,食品業者應依規定進行通報,如未通報可依食安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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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