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行政院會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衛福部表示,醫療法人具有高度公益性質,其法人運作的好壞,對於整體社會環境影響非常大。為求醫療法人治理及財產使用健全發展,並建構良善的醫療法人法制環境,以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因此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避免醫療法人董事長利用職務之便於不同醫療法人間從事不正之利益輸送,以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正利益,同時避免利益衝突及決策困境,而損及醫療法人之公益性,爰定明同一人不得同時擔任二以上醫療法人之董事長。另基於強化醫療法人財務、業務監督功能及提升法人治理效能之考量,定明醫療法人應設置監察人,且監察人不得兼任同一醫療法人之董事或職員,以彰顯其獨立性。又為期監察人能以超然立場獨立行使職權,定明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親屬關係之限制。(修正條文第33條)
二、 為求監督管理之一致性,並維護醫療法人之獨立性及公益性,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就醫療法人章則、捐助章程及組織章程訂定相關準則之依據。(修正條文第33條、第42條及第47條)
三、 為強化醫療法人之資訊公開透明,定明醫療法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公開其章則、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及年度財務報告等事項。(修正條文第34條之1)
四、 為合理規範醫療法人之動產捐贈,定明醫療法人對外捐贈動產達一定數額或比率者應報經核准。(修正條文第36條)
五、 為健全醫療財團法人治理,避免形成「萬年董事長」現象,定明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連選連任以一次為限,且為強化醫療財團法人之治理效能,爰將「社會公正人士」及「員工代表」納入其董事會成員。(修正條文第43條)
六、 為彰顯醫療財團法人之公益性並促其善盡社會責任,爰就醫療財團法人提撥年度結餘辦理有關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等社會服務事項之提撥基準,由「醫療收入結餘」修正擴大為「收入結餘」;又為有效提升醫事人員工作士氣,營造更完善之醫療環境,定明其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後,應以其年度收入結餘優先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短缺人力事項。(修正條文第46條)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