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應謹慎,避免誤導民眾及觸法
日後對於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若有不實而足以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最高可科50萬元罰金。
疾管署同時呼籲,醫師為任何業者代言時,應詳細檢驗其內容。該署樂見各界關心國人健康,惟解讀各項疫情資訊應謹慎客觀,切勿斷章取義錯誤引述,以免造成民眾誤解,並影響防疫工作之進行。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至該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或撥打國內免付費疫情通報及關懷專線1922(或0800-00192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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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