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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疾病管制署表示,自103年3月1日起,外籍勞工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之定期健檢,如為健檢合格者,原由雇主繳交至衛生局之外勞健檢合格報告,改由健檢醫院定期提送合格者名冊清單予衛生局,雇主不須再繳交健檢證明送衛生局備查。
疾管署表示,每年外勞定期健檢約38萬人次,其中99%合格,施行簡化外勞定期健檢備查手續後,可省略37萬6千人次健檢合格者的備查程序。依據修正後「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及「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自103年3月1日起,外勞定期健檢結果改由外勞健檢醫院送交至所在衛生局。若外勞定期健檢有不合格項目或須進一步檢查者,例如寄生蟲病須治療後複檢、疑似肺結核個案須進行確診,完成複檢後,雇主仍須送交複檢診斷證明書及聘僱許可函至衛生局備查;若未辦理複檢及備查者,外勞將因健康檢查不合格,將被廢止聘僱許可。
  疾管署提醒,外勞定期健檢日如為103年2月28日(含)前者,雇主仍依原規定,將健康檢查證明送衛生局備查。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至該署網站(http://www.cdc.gov.tw)之出入境健康管理/外國人健檢/受聘僱外國人健檢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民眾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1922(或0800-00192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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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