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餐飲業者使用之食材及作業環境應符合食安法規定
食藥署於103年2月17日接獲台北市調查處函,得知民眾檢舉鼎王集團旗下餐廳及工廠涉有違反食安法等情事後,立即於2月20日啟動調查,由該署同仁分別與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台中市經發局、霧峰警察局與高雄市衛生局進行聯合稽查,共稽查6個鼎王相關地點。該署已請業者提供完整原料供應廠商清冊,以利釐清委外生產,自行生產或價購之品項。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並於2日26日約談業者,若業者確有如報載「宣稱以中藥材及天然蔬果熬煮而成」與事實有不符之情事,衛生局將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再次提醒餐飲業者,確實依食安法實施自主管理,掌握食材供應來源並誠實宣稱,同時其從業人員及作業場所均須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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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