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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為使消費者充分瞭解乳品資訊,食品藥物管理署發布「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凡符合定義之市售包裝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乳粉及調製乳粉等產品,均須依規定內容標示之。該項規定訂於103年7月1日正式施行。
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於92年已訂定「鮮乳與保久乳品名及標示原則」,此次修正重點係增加「保久調味乳」、「乳飲品」、「保久乳飲品」、「乳粉」及「調製乳粉」等品項及標示規定。依據本規定,市售包裝之鮮乳產品,須符合本規定定義,品名始得為鮮乳。市售包裝之調味乳、保久調味乳、乳飲品、及保久乳飲品等可直接飲用之液態產品,其乳含量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始可於品名或外包裝標示或宣稱「調味乳」、「保久調味乳」、「乳飲品」、或「保久乳飲品」等字樣。而市售包裝調製乳粉產品,其乳粉含量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品名應為「調製乳粉」或於產品外包裝顯著標示「調製乳粉」字樣,並應顯著標示乳粉含量百分比。另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非屬於本規定規範之對象。
本規定詳細資料可逕至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法規資訊>食品、餐飲及營養類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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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