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預告"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草案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因為有其使用目的與特定適用對象之限制,故其營養標示除需符合一般食品之營養標示外,其維生素與礦物質等營養素,亦需有較充分與明確之標示及嚴謹之品質管制。為使市售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有所規範與遵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擬具「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草案,預計於1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該草案意見評論期至104年4月6日止,詳細訊息可至食藥署網站(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食藥署公告」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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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