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訂定「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完善高風險食品輸入前審查制度
本辦法係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訂之,為一套輸入食品境外源頭管理機制,查核機關針對產品輸出國(地)的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及政府機關監督措施,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派員實地查核,經評估該國之管理與我國具等效性後,核定同意輸出國(地)之輸入申請。目前美國、歐盟及新加坡等先進國家,均有類似之查核機制。
此外,「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中亦規定,於發生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或經輸入查驗有嚴重違規情形等特定條件下,查核機關可於完成系統性查核後,再度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以確保輸入我國食品均安全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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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