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1.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5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5年。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註銷其許可證。又中藥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應於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如藥品係委託製造者,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提出申請。
2.如需同時辦理變更者,應與其他展延案分開申請。另,收載於臺灣中藥典之中藥製劑,應另附成品檢驗規格、方法依前開藥典最新版變更之核准函影本。但檢驗規格符合或優於前開藥典最新版者,得以成品檢驗規格及方法替代之。
3.如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欄位已蓋滿展延章戳者,應另附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以憑換發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