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為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及有效管理非傳統性食品原料,於106年9月6日第二次預告訂定「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之使用限制」草案,重新規範使用「(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作為食品原料時所應符合之規格內容,以期與國際接軌,並使其規格更加明確以供各界參閱依循。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第二次預告內容除重新訂定「(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作為食品原料時應符合之規格,亦規範該原料使用於食品時之每日使用量係以產品之葉酸總含量計,其使用範圍及限量應符合衛生福利部所訂「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葉酸之規定。
本規定於正式發布施行後,屆時如經查獲使用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之產品不符合前述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詳細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