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於107年6月14日預告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草案,預定於109年7月1日實施(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本次修正重點係針對自願宣稱「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之標示對象由食品所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並存在有國際上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屬基因改造者,修正為其並存在有國內已查驗登記為食品原料使用屬基因改造者,以避免消費者混淆國內市場已有未於國內核准之基因改造食品販售。
未來不論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倘自願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應符合前開規定。如有不符規定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包裝產品應依食安法第52條規定,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規定者,沒入銷毀之。該四項修正草案預告為期60天意見評論,以蒐集各界意見,內容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