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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新聞

     衛生福利部於本(18)日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內容為增修訂亞醌蟎等21種農藥於135項農作物之殘留容許量、刪除益發靈農藥之12項殘留容許量、增列貝萊斯芽孢桿菌N17、液化澱粉芽孢桿菌PMB01為得免訂殘留容許量之農藥、增列「大克蟎」及「陶斯松」為公告禁用農藥,以及增修訂克凡派等11種農藥於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我國對於農藥之核准登記及修訂殘留容許量,分別由農業部及衛生福利部依權責辦理。針對進口農產品,因其農作物生長環境、病蟲害防治及用藥方法與國內情形不同,為國民飲食需求,係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參酌先進國家作法,受理增修訂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之申請。農藥殘留容許量之修正,經審核農藥之毒性資料、農作物殘留量消退試驗資料、核准登記使用方法等科學性資料,參酌國際間標準,評估國人對各類農作物取食總量之累積風險,並會商農業部,經專家委員審核通過,期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讓農藥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監測市售農產品之農藥殘留,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讓民眾食的安心。

相關檔案

  1. 公告掃描檔_1131302967
  2. 修正總說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_1131302967
  3. 修正總說明(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_1131302967
  4. 修正對照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_1131302967
  5. 修正規定-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_1131302967
  6. 修正規定-(中文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附表一、附表三及附表四_1131302967
  7. 修正條文對照表(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_1131302967
  8. 增修訂原因及說明依據(動植物合併)_1131302967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