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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民眾救人,增修緊急醫療救護法, 納入救人不受罰精神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1-12-25
  • 更新時間:101-12-25
立法院今(25)日三讀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此次修正案中明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將使我國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向前延伸。

「緊急醫療救護法」此次部分條文修正案,同時參考美國、加拿大等國相關規定,納入「救人不受罰」的精神,明定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如此一來,將可避免民眾因顧慮法律責任而不願對緊急傷病患者施予急救。

據統計,台灣每年約有2萬名緊急傷病患者在到達醫院前即沒有心跳,但若醫護人員在救護車上施予心臟電擊,患者存活率可從不到1%提升到5%。且參考日本經驗,若公共場所設有心臟電擊去顫器,患者存活率可達38%。「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法通過後,可望提升民眾協助緊急傷病患者意願,進一步能將到院前救護向前延伸至現場,具體提升患者存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