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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安寧緩和醫療之實施,讓末期病人之終點更有尊嚴,立法院今日院會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條文修正案」,重點如下:(一)將安寧緩和醫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不予維生醫療三者分別定義。(二)簡化事後終止或撤除末期病人之心肺復甦術程序:最近親屬未能及時於醫師施行心肺復甦術前,簽署同意書,原施予末期病人之心肺復甦術,得由最近親屬1人簽署同意書即可執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但這一切都不得違背病人昏迷前的意願。(三)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統計95年至今(101)年11月止,我國計有14萬2千396位民眾簽立「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並已註記於健保IC卡上。從上開資料分析,自95年每月平均678人申請,到今年每月平均超過3200人以上申請,可見民眾接受安寧療護之觀念也逐漸擴大。另健保局亦自98年9月1日起,將安寧住院與安寧居家照護納入健保給付,截至目前為止已有51家醫院提供安寧住院、69家提供安寧居家服務,每年約服務1萬7千多名末期病人。再者,健保局已於100年4月1日起辦理「安寧療護共同照護試辦方案」,至目前為止,申請醫院數共計85家。藉由醫院成立安寧共同照護團隊,促進各科醫療團隊與安寧療護團隊間之合作,提供末期病人安寧服務,以使病人在不必離開原醫療團隊照護的情況下,獲得持續性安寧療護服務。
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以避免造成臨終末期病患之雙重弱勢處境,現行住院重症病危之病患,且已進入末期狀態者,健保局已於今(101)年12月1日起新增「緩和醫療家庭諮詢費」納入健保給付,鼓勵醫院積極推動臨終安寧緩和醫療,減少死亡前之不當醫療利用。
基於對生命尊嚴的重視以及提升醫療照護品質,本署將持續與醫界密切合作,共同推動安寧療護,為民眾健康努力。同時為加強醫護人員及民眾對安寧緩和醫療之認知,本署將持續辦理醫護人員教育訓練,以建立正確之觀念,獲得雙贏之醫療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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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