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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民眾更明確的食品營養成分訊息,衛生署自99年起即邀集專家學者,共召開18次討論會議,並參酌食品各相關公協會意見後,於101年11月6日預告訂定「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草案。本次草案主要修正重點為:
1. 增列「糖」之含量為強制標示項目。
2. 修正反式脂肪(酸)定義:將現有定義「食用油經部分氫化過程所形成的非共軛式反式脂肪酸」,修正為「食品中非共軛式反式脂肪(酸) 之總和」。
3. 整併營養標示格式:將現行「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中之5款營養標示格式簡化為2款,保留現行營養標示規範格式之格式(三):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每100公克(或毫升)」並列標示,及格式(四):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其所提供每日參考值百分比」並列標示方式,標示包裝食品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
衛生署早於90年9月10日即已公告「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並逐年公告強制實施之產品類別。自97年1月1日起,所有市售包裝食品,均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現為提供消費者更清楚明確之營養資訊,檢討修訂現有的營養標示規範,以幫助消費者藉由產品營養標示資訊選擇食品,並促使業者能更清楚標示出民眾易懂的食品營養成分資訊。
相關草案已刊載於衛生署網站(http://www.doh.gov.tw)以及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http://www.fda.gov.tw),如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歡迎於101年12月22日前向食品藥物管理局提出。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