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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農政單位聯手,確保國人食米安全
一、 請彰化縣政府衛生局、農業局等單位至金敦公司現場進行瞭解,並即抽驗包裝食米樣品2件(與該公司自行檢驗樣品同一糧倉稻穀所碾製之食米),且前往市面上抽驗市售食米35件(含金墩米一件),所有樣品正由該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儘速檢驗中,將於最短時間釐清事實,確保消費者大眾食米安全。
二、 另責成由彰化縣衛生局督促該公司,針對自行下架產品儘速全面回收,並且嚴格加以控管,在本案未安全釐清之前不得販售。
三、 如經查驗發現不符合規定者,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按照該法第三十一條,對業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如其情節重大,並得命其歇業一定期間或者停業,甚至可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之登記。
四、 針對市售食米安全把關工作,衛生署與農委會歷年來已建立分工合作機制,分別於田間、糧倉及市面,就稻穀及食米之品質、標示及衛生安全進行監測,由農業單位依糧食管理法之規定,負責稻穀農藥殘留檢驗,衛生單位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負責食米重金屬及黴菌毒素檢驗,彼此分工合作協調聯繫良好。
五、 未來,將會更加強雙方之溝通,一起落實稻米上市前及市售品之檢驗,且每年抽驗量達200件以上,同時縮短抽驗流程,為食米之安全善盡把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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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