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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管制局施副局長臉書言論案之人事考績處理說明
ㄧ、查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茲以施副局長個人臉書之言論,非其主管業務範疇,又其近年常透過臉書,將自己生活資訊(如:照片、寫作與想法),與好友分享,僅係個人之習慣,且於事件發生後,即主動向外交部致歉及關閉臉書,不再對外陳述或發表意見,顯見其非刻意引起社會輿論爭議及對政府政策挑戰。爰施副局長之行為難謂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情事。
二、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但公務員是政府官員,應代表政府,忠實執行政策,更應謹言慎行,復依公務人員服務守則第八則「公務人員應發揮團隊合作精神,踐行組織願景,提高行政效率與工作績效,以完成施政目標及提昇國家競爭力」規定,施副局長身為國家高階文官,動見觀瞻,縱非執行職務,其個人言論卻造成行政團隊之困擾,有傷公務倫理與紀律,衛生署除同意疾病管制局考績委員會討論無記名投票決議,予以「書面警告」外,業請該局將施副局長之行為列入平時考核紀錄,以為年終考績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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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