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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自由時報刊載「盯緊衛生署,別讓輻污食品寬鬆化」乙篇,有多處錯誤論述,衛生署再次說明如下:
一、國際間並未有低階核廢料之定義,亦未有任何單一核種超過100貝克就歸類為低階核廢料之規範,對於報導指出超過100貝克就是低階核廢料部份,並非事實。至於各國對於食品中污染物質之評估基準,均是實際考量其民眾攝食量等暴露資訊,故不同國家可各依不同評估結果訂定不同限值;然各國就特定污染物質所訂之限值,絕對不是以該污染物質會危害人體健康之臨界值作為標準,故食品如符合某國標準,但超過其他國家標準,不應逕以視為即具有危害,或逕歸類為核廢料,否則將扭曲風險評估之實質意義及有過度解讀風險之虞。
二、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自日本發生核災事故後,即於該局網站設置日本核災食品藥物專區」(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2364)及「免驚慌!日輸入產品已加強輻射監控!」專區( 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2353),提供民眾有關日本核災事故後食品藥物之相關訊息,並每週公布「日本輸入食品輻射檢測結果」,並無報導所稱「封掉空白一片的輻射檢測結果網頁」情事。
三、依據我駐歐盟代表處洽歐盟健康暨消費者總署提供之資訊,歐盟現行針對自日本輸入食品之管理,邊境抽驗率僅5-10%,且僅抽驗銫134+137,限值比照日本;我國現行針對自日輸入食品之管理,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之所有食品均為禁止輸台,其他地區生產之八大類食品則實施「逐批」檢測輻射值,且同樣採取與日本相同之輻射標準;衛生署前於本年8月27日即已發布新聞澄清,並非如報導所稱是以370貝克為基準。在檢驗方法方面,我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亦已於9月4日發布新聞澄清。
四、衛生署研擬修正「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均依法踐行公眾評論程序,以充分了解各界意見。對於銫核種於一般食品之規定,由於各界就草案限值(600貝克/公斤)提出異議,故衛生署於重新蒐集國內外科學評估資訊及本土性風險估算參數,據以評估及修正後,將再次辦理公眾預告程序,並不會直接就600貝克/公斤之標準逕予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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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