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新聞
明(102)年1月1日起,受刑人將可享有健保醫療照護
矯正機關收容人是否應納入健保,多年來一直是一個重要的議題。二代健保修法前,考量矯正機關收容人無法定期繳納健保費,或因受行動限制不能自由就醫,致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明文規定,將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收保安處分、管訓處分超過二個月執行期間之收容人排除在健保體系外。隨著醫療人權受重視,故100年1月26日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即二代健保法)即將矯正機關收容人納入健保。
矯正機關收容人因為犯罪矯治的緣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是以在保障他們的醫療人權之同時,其就醫時間及處所亦應予以適當限制。原則上收容人應優先於矯正機關內設置的門診就醫,如有轉診的必要,再以戒護外醫方式至矯正機關以外之健保特約院所接受近一步檢查或治療。又基於戒護安全,住院時應優先入住戒護病房接受治療;無戒護病房時,以入住於保險病房為原則。另基於公平原則,收容人就醫仍應依規定繳交部分負擔。
期盼藉由本計畫的施行,在兼顧矯正機關犯罪矯治管理下,提升矯正機關收容人的醫療服務可近性及醫療品質,進而健全矯正機關醫療照護網絡。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