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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10月1日正式開辦,提供孕產婦多一層保障
衛生署表示,本計畫的目的係以保障產婦面對生育風險所生不良結果,希望孕婦在面對如此高風險的生產過程,倘致生不良結果時,政府及時給予損害補償。當孕產婦或胎兒、新生兒,因懷孕生產風險發生不良事件導致傷殘或死亡,均可透過醫療院所提出申請救濟,衛生署所組成公正的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產婦死亡最高可獲得200萬元以內救濟金,胎兒、新生兒死亡可獲30萬元以內救濟金,若是傷殘,則依照受傷程度給付110萬到150萬元以內救濟金。
衛生署進一步說明,孕產婦生產過程中,於周產期之醫療與助產過程中,該醫療院所已依專業基準施予必要之診斷、治療或助產措施,仍致孕產婦或胎兒、新生兒死亡或符合相當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中度以上障礙之生育事故事件,均可提出救濟申請。另排除救濟情況為流產,懷孕期間有參與人體試驗情事者,36週前因早產、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可明顯歸因於醫療院所或病方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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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