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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表示,訂於明(11)日公告增訂牛肌肉中萊克多巴胺之殘留容許量為10 ppb。除此之外,針對不同型態之牛肉產品亦須標示原產地,如自9月12日起,販售含牛肉之散裝食品場所(如: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等),以及直接供應含牛肉餐食之飲食場所(如:餐廳、速食業、夜市、小吃、美食街等),均須依規定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9月20日起生產製造含牛肉的包裝食品(如牛肉乾、牛肉泡麵等),亦均須清楚標示牛肉原料來自於哪個國家。
為確認輸入牛肉產品符合我國標準並維護消費者信心,食品藥物管理局會採取逐批查驗措施,並將依據查驗結果事實評估調整;於國內銷售市場查驗部分,地方政府衛生局亦持續進行業者、社區宣導,並自法規生效日起,將全面動員各縣市衛生局人力,針對包裝、散裝食品,以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三階段完成地毯式稽查。
為確保食品安全無虞,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提供民眾最明確之資訊,讓民眾可以依個人需求自行選擇,衛生署持續加強邊境與及市售牛肉產品之稽查抽驗,確保民眾飲食健康及選擇的權利。另牛肉產地標示相關公告及問與答、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資訊,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亦公告於該局首頁(www.fda.gov.tw)>本局公告資訊項下,民眾及業者可上網查詢,或打諮詢服務專線(02-2787-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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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