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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美容服務糾紛之主要原因包括:不正當方式招攬病人、執業人員資格未充分揭露等問題。衛生署針對醫學美容常見爭議事項說明如下:

(一)有關醫學美容之醫療廣告部分,為確保民眾就醫之權益,現行之醫療法第五章已明定醫療廣告專章予以規範。此外,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關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醫療法第61條亦有明定。另本署業於94年3月17日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公告,明定前開所稱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之事項,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健康禮?,或是宣傳優惠付款方法,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違反前揭規定,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處罰,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二)有關醫療機構內聘請醫美諮詢師建議民眾接受醫學美容服務,考量醫學美容服務係為醫療業務之一部分,應由醫師或醫事人員於醫師的指導下執行,呼籲民眾應於接受醫學美容服務前,先經與醫護人員討論後,再依個人情況選擇接受合適之醫學美容服務。

(三)為維護民眾知的權利,醫療機構應於其機構內之明顯處主動懸掛(或張貼)醫師證書或專科醫師證書。呼籲民眾於接受醫學美容服務前,除詢問醫師有無受過相關專業訓練,所使用之醫療器材之風險與可能的副作用,再三思考,始決定是否接受該項醫學美容服務。

      該署並說明,上周舉辦之全國醫療行政及醫療法規研討會業將醫學美容業務列為重點查核項目,會中並決議醫學美容基於醫療業務屬性,不應過度商業化,為維護民眾健康權益,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將針對醫學美容違規醫療廣告主動加強查處,並針對轄內提供醫療美容服務之醫療機構持續督導及查核作業。未來,該署亦將研議另訂醫美之管理規範,規劃醫事人員從事醫美資格及取得繼續教育學分等事宜,以確保人員、授課內容之品質。同時商請醫策會研議對辦理醫學美容之醫療機構進行認證,以兼顧醫療品質與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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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