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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今(6)日公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自本(101)年9月12日起,販售含牛肉之散裝食品場所(如: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等)、以及直接供應含牛肉餐食之飲食場所(如:餐廳、速食業、夜市、小吃、美食街等),均須依規定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
另自本(101)年9月20日起生產製造含牛肉的包裝食品(如牛肉乾、牛肉泡麵等),亦均須清楚標示牛肉原料來自於哪個國家。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召開跨部會會議及業者說明會,說明強制標示牛肉原產地(國)之政策規劃,地方政府衛生局亦持續進行業者、社區宣導,並自法規實施日起,將全面動員各縣市衛生局人力,針對包裝、散裝食品,以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三階段完成地毯式稽查。
為確保食品安全無虞,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提供民眾最明確之資訊,讓民眾可以依個人需求自行選擇,衛生署持續加強邊境與及市售牛肉產品之稽查抽驗,確保民眾飲食健康及選擇的權利。另牛肉產地標示相關公告及問與答資訊,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亦公告於該局首頁(www.fda.gov.tw)>本局公告資訊項下,民眾及業者可上網查詢,或打諮詢服務專線(02-2787-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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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