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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未進口明治、和光堂、森永三品牌中6項含碘量過低之嬰兒奶粉
嬰兒奶粉係屬特殊營養食品,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4條,應經衛生署查驗登記,須符合國際間及國內針對嬰兒營養需求之規定,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販售。同時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並要求嬰兒奶粉供應商應自主管理,每季將市售產品送經該局認可實驗室進行營養素成分之檢驗,確認產品成分含量與標示之相符性。若為適用6個月以下初生嬰兒之產品,碘含量應符合10 μg/100 kcal以上,60 μg/100 kcal以下之規格。有關取得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奶粉產品,皆公布於該局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http://consumer.fda.gov.tw/。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呼籲,母乳為嬰兒最佳的食物來源,建議應以母乳餵哺嬰兒為優先,當媽媽無法親自哺乳時,消費者可詢問醫護人員或營養師的建議選擇適合寶寶的嬰兒奶粉,並向信譽良好的店家購買該局公布查驗登記許可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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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