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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加強查核醫學美容服務之醫療收費及廣告
衛生署將針對醫療收費、醫療廣告及民眾知的權利等常見爭議事項加強管理,並於101年7月26日行文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採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為保障民眾就醫權益,醫療機構對於醫療費用之收取,應依醫療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報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不得擅立收費項目,其自費收費事項並應以公告或張貼等方式揭示於機構(含設有網站者之網站)明顯處,以利民眾查閱。再者,且應開立載明收費項目之收據,供民眾知悉。
(二)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內容如涉及「仿單核准適應症外的使用」(Off Label Use)應符合下列5項原則規定:「1.需基於治療疾病的需要(正當理由)2.需符合醫學原理及臨床藥理(合理使用)3.應據實告知病人4.不得違反藥品使用當時,已知且具公信力的醫學文獻5.用藥應盡量以單方為主,如同時使用多種藥品,應特別注意其綜合使用的療效、藥品交互作用或不良反應等問題。」醫療機構及醫師應謹慎評估其效益及風險,並充分告知病人,取得其同意始得使用,以避免發生醫療爭議,且不得為醫療廣告。
(三)為維護民眾知的權利,醫療機構應於其機構內之明顯處主動懸掛(或張貼)醫師專科證書,非為本署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專科醫師別,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以免誤導或致民眾混淆。
醫學美容服務係為醫療業務之一部分,不應過度商業化與浮濫,為維護民眾健康,衛生署將持續針對醫學美容服務之收費、廣告及民眾知的權利等部分,督導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持續查核,以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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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