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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醫師納入勞基法問題,衛生署支持醫師之工作權益應予保障,惟醫師納入勞基法涉及病人就醫權益、醫師人力政策、與醫師訓練、醫學教育等問題須審慎研議,衛生署日前(5月7日)邀集勞委會、教育部、醫改會、消基會、醫學生、醫師團體及學協會等相關單位召開「醫師與實習醫學生是否納入勞基法研商」會議 。其中有關實習醫學生部分,依法非屬勞工,惟可優先考慮適用勞基法中有關技術生之規定,但基於工時認定與教學訓練之需要,實習醫學生工作權益之保障,衛生署表示仍需尊重主管機關教育部、勞委會之決定。
至於住院醫師是否以勞基法保障工作權,因涉及工時計算、值班人力與專科醫師訓練要求等問題,及應避免影響民眾就醫權益(醫院減少病床,病人候床時間延長)與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衛生署表示將再邀集前開各單位、團體持續溝通開會研議。另因醫院主治醫師對於病人照顧賦有全權責任,且工作具有自主性、不定性、緊急性及多樣性,工時難以釐清確定,近程仍不宜逕自納入勞基法。但對於診所受雇醫師,因工時較易釐清,衛生署表示可研議優先納入勞基法之適用。
 衛生署進一步表示在醫師及實習醫學生尚未能全面納入勞基法之前,將持續與醫學生、醫師、醫學會等團體進行研商,並優先將醫院醫師工時之限制、傷害之補償、保險條件、休息/休假規定等權益,以定型化契約方式納入醫院(教學醫院)評鑑中,以兼顧民眾就醫權益及保障醫師工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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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