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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調理(傳統整復推拿)從業人員執業管理
衛生署為維護病人健康安全就醫權益及兼顧民眾之服務需求,經會議結論,明確釐清推拿行為可分為兩種,一種是須由中醫師親自執行的「中醫傷科推拿」,係以治療疾病、矯正殘缺為目的,經過診察程序,由中醫師於醫療機構所執行之推拿行為。另一種為可由非醫事人員在非醫療機構執行之「傳統整復推拿」,係以紓解筋骨、恢復疲勞為目的,不屬於醫療行為,不經診察程序,不可宣稱醫療效能,依法亦不得申報健保醫療費用。
基於「提升中醫醫療品質」、「保障消費大眾健康權益」及「兼顧從業人員生計」三大原則及適法性,並通盤考量中醫診所內之傳統整復推拿人員管理問題,本署將明確要求相關從業人員遵守下列規範,並責成衛生局加強稽查依法查處。
(一)不得從事醫療行為。
(二)不得宣稱具有療效。
(三)不得刊播醫療廣告。
(四)不得申報醫療費用。
(五)不得從事藥品調劑。
(六)不得陳列推銷販售藥物器材。
(七)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客人。
(八)衣服應與醫事人員有所不同。
(九)執業處所須設有獨立隔間、出入動線,以及不同出入口。
(十)執行業務時應配帶有識別證等相關規範。
為讓傳統整復推拿人員管理更上軌道並保障民眾權益,衛生署將依上開會議初步結論,近期再邀集中醫師、傳統整復推拿、消費者等相關團體代表表示意見,訂出完整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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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