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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說明衛生署未曾核准冷凍溶脂之醫療器材
衛生署提醒,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之產品,均屬藥物(包含藥品及醫療器材)之範疇。而醫療法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且醫療院所不得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為維護醫療院所之醫療品質,確保就醫民眾的安全及健康,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多次向醫療院所宣導購買及使用藥物時,應檢視產品、販售者之合法性及價格之合理性等重點,以符合上述規定。
食品藥物管理局亦呼籲民眾在醫療院所就診時可詢問醫師,診療所使用之醫療器材是否具有衛生署核准許可證字號,並檢視醫療器材之標籤、仿單及包裝之標示內容,是否包括廠商名稱、地址、品名、許可證字號、批號、製造日期等資訊,確認產品之合法性,以維自身權益。
如欲查詢衛生署已核准之醫療器材許可證資訊,可至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許可證資料庫(網址: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首頁http://www.fda.gov.tw/ > 資訊查詢 > 醫療器材 > 西藥、醫療器材、化粧品許可證查詢作業)」以產品名稱、廠商名稱、許可證字號等關鍵字查詢。
使用後如發現品質不良之醫療器材,或因醫療器材引起嚴重不良反應時,應依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立即通報給衛生署所建置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不良反應通報專線02-2396-0100,網站:http://adr.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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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