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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大醫院誤將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器官用於移植,本署要求該院應立即給病患預防性投藥等妥適照護,並於3日內提出檢討報告
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1條規定,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同條例第21條亦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之責任歸屬,將於調查完畢後,視情節給予適切之行政處分。如屬醫療業務管理之明顯疏失,致造成病患傷亡者,將依醫療法第10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如為醫事人員之過失,將依各該醫事人員法規之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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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