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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醫院爆發器官捐贈者染愛滋,可能造成數名器官受贈者感染事件,該局提出以下聲明:
一、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應事先實施愛滋病毒檢驗;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故不論捐贈者為何種身分,在施行器官移植前均應進行愛滋病毒檢驗。
二、該等器官受贈者,目前均已由院方緊急施予抗愛滋病毒藥物,該局將持續追蹤器官受贈者之健康狀況,並提供其必要之醫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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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