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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已明令:性別篩選為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從事之醫療行為,違者將依醫療相關法規論處
此外,查依醫事檢驗師法第12條第2項及第17條第2項規定,醫事檢驗師(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檢驗單為之;同法第33條亦規定「未取得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而執行醫事檢驗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醫事檢驗所、生技公司及實驗室非法執行性別篩檢業務時,將依前揭規定論處。
針對性染色體相關遺傳(即性聯遺傳)疾病檢測檢測產品管理部分,衛生署已明訂「商品化之性染色體相關遺傳(即性聯遺傳)疾病檢測試劑應以醫療器材列管,且該等商品不得用於胎兒性別預測,並應於仿單上加註『本產品不得用於檢測性聯遺傳疾病以外之胎兒性別』」。違者,將依藥事法第66條及第92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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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