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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塑膠類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之其他公告指定標示事項」及「公告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標示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品項及實施生效日期
為使消費者在購買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產品時,清楚瞭解產品相關資訊及注意事項,避免民眾不當使用,食品藥物管理局於去(99)年預告「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標示事項」草案,並於今(100)年7月21日正式公告指定之塑膠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應依規範標示產品材質、耐熱溫度、使用注意事項…等資訊,並採二階段方式實施,第一階段為「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水壺(杯)、奶瓶與餐盒(含保鮮盒)」,於公告日發布後ㄧ年實施,第二階段為「一次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於公告日發布後二年實施(相關檔案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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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