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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輸入或販售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最高可罰新臺幣5萬元
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第16條規定:「締約方應禁止生產及銷售對未成年人具吸引力之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以避免未成年人由接納吸菸形象,到學會吸菸之不良影響。另依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違反規定者,製造或輸入業者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販售業者可處新台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另外,依菸酒管理法第35條規定,非屬菸酒管理法所稱菸、酒之製品,不得為菸、酒或使人誤信為菸、酒之標示或宣傳。
自菸害防制法自98年1月11日施行以來,98年共處罰 8件、99年處罰2件、100年處罰4件的違反前述規定案例,違規態樣包括:販售與菸品形狀相似的糖果、蛋糕、蛋捲、抱枕、打火機、填充玩具等。本次案例已涉嫌違反菸害防制法之規定,國民健康局已請當地主管機關依法進行查處,並強烈呼籲業者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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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