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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修法疑義之說明
一、醫療照護應係以病人為中心,強調團隊合作,並以醫師為此團隊之首,參考或諮詢其他醫事專業人員之意見,提供最有利於病人之整體醫療照護服務模式。
二、隨著長期照護服務需求日益增加,呼吸照護的提供,除在機構內執行外,對於病情穩定,居家使用呼吸器的病人,亦有增加之趨勢,而日前甫通過之呼吸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法案,係允許具一定資歷以上的呼吸治療師,得設立「居家呼吸照護所」,到宅提供穩定之呼吸器依賴患者所需之呼吸道清潔、通氣治療和呼吸器維護…等呼吸治療業務,惟其仍應係在醫師醫囑或指示下,並遵守呼吸治療師法之相關規定執行。
三、呼吸治療師法部分條文新修正之內容,已明確規範居家呼吸照護所應與鄰近醫院訂定合作關係之契約。因此,其係以團隊照護之模式進行,即得結合其它醫事人員(護理人員、物理治療師…等)或醫療機構,以共同合作之方式提供必要之醫療照護服務,尚非由呼吸治療師單獨執行。
四、未來有關居家呼吸照護所之服務內容、人員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之設置標準,本署將本於病人之權益及醫療照護品質之要求,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團體研擬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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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