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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管制局鑑於近期德國爆發致命性大腸桿菌疫情,為加強監測有關的感染個案,以進行必要之防治措施,茲修訂第二類法定傳染病「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之病例定義如下:
一、 臨床條件:出現腸胃道症狀,嚴重者可導致出血性腹瀉、溶血性尿毒症候群(hemolytic uremic syndrome, HUS)或栓塞性血小板減少性紫斑症(thrombotic thrombocytopenic purpura, TTP)等。
二、 檢驗條件:臨床檢體(糞便或肛門拭子)分離並鑑定出產類志賀毒素(shiga-like toxin)之大腸桿菌(E. coli)。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具有以下任一條件:
(一) 曾經與確定病例有密切接觸。
(二) 與確定病例暴露共同感染源。
四、 通報定義:
具有下列任一條件:
(一) 符合臨床條件。
(二) 經醫院自行檢驗,符合檢驗條件。

此修訂後之通報定義,除了原本的O157:H7型菌株外,亦包括其他型別之產類志賀毒素之大腸桿菌感染症,如最近引發德國疫情之O104:H4型菌株。醫師如遇診治疑似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病患時,應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並採集相關檢體送驗,及早給予病患適當治療,並防範疫情之擴大蔓延。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