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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報載長照服務法草案中對安養護機構之重新立案標準嚴苛,致對業者產生重大衝擊,似有誤解,本署澄清說明如下:
長照服務法草案於100年3月31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報請立法院審議,草案尚未通過,仍在立法院進行逐條審查作業中,草案中規定長照機構之設置標準將於未來授權訂定之辦法中規範,而其設立標準仍在規劃階段,尚未完成。
至現行安養機構、長期照顧機構等之設立標準,係依96年7月30日修正發布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逐步修正,其實施緩衝期係至101年7月29日。
目前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以及護理之家,相關法規設置標準
重複性高,已具有整合的基礎,也是未來長照服務法訂定子法之重要參考,本署未來研議長照服務法授權之設置標準,定會邀請長照機構業者、專家學者與相關團體之代表共同討論,並對設置標準與依其他法令設立之機構相同者,簡化換證程序,讓衝擊面降到最低,使長照機構能順利銜接、長照服務不致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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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