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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跨部會專案會議決議,加強對外說明,重申明日(5月31日)零時前,公告的5大類產品之廠商應提出產品安全證明,否則不得販售,違反者將予重罰。衛生單位將會同消保官展開聯合稽查抽驗,確保上架產品合乎規定,如食品業者仍有應下架而未下架之產品,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萬以上至30萬以下罰鍰,或第34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8萬以上至90萬以下罰鍰,通路商若拒絕、妨礙或規避稽查抽驗者,則依該法第35條處3萬元以上至15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工業局推動食品GMP認證制度,至5/30上午10時30分,與本次事件相關之生產線88條,認證產品計142項,目前持續增加,目前已全部完成檢驗,有127項產品未檢出,8項產品進行複驗中,不合格產品7項立即撤銷其GMP認證資格。
衛生署呼籲消費者共同把關:
一、購買相關產品前,請店家提供檢驗合格證明或來源證明。
二、如發現疑問商品,提供衛生單位進一步查察。
三、任何問題請諮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民眾諮詢專線02-2787-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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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