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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並未花費2600萬元防輻,特予澄清。
經查本署執行前述搬遷及建置案,係為配合本署98年1月1日進行辦公室之搬遷(從原來在愛國東路搬遷至塔城街現址),該搬遷及建置案主要工作項目包括:
(一)新址機房規劃設計建置。
(二)新址網路環境規劃設計建置。
(三)將原有之機房設備搬遷至新址。
其中與電磁能量相關者,僅為新址機房之電力室隔間,必須崁入防電磁干擾之接地銅網屏蔽或者鋁板接地屏蔽,完全不曾就人員辦公室電磁輻射提出特別要求。
至於經費部分,報紙上所稱之2600萬元,係為採購公告金額,實際決標金額則為2250萬元,其中新址機房(含主機房、OP Room、Console Room、電力室、儲藏室等區塊)隔間工程經費只有15萬元。詎料某報不經任何查證,率爾大幅指稱「衛生署花2600萬元防輻」,本署除鄭重地加以澄清之外,對於上開報導,亦感至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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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