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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展完善的長期照護制度,行政院經多次開會審議之後,已經於100年3月31日已檢送「長期照護服務法之草案」(以下簡稱本法草案)請立法院審議,代表長期照護制度已由前驅性之長照十年計畫,進入到完備及整合長照體系時期另一階段,將戮力建置長照體系法制基礎,使長照制度更能健全穩定發展。
長期照護服務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構週全服務之網絡與體系,保障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使民眾獲得有品質、普及式的長照服務。由於國內目前有關長照機構及人員之管理,係呈現多元化,而且規範不一,為了有效加以整合,應對人員、機構、品質作妥適的規範及有效之管理,透過長照服務法之立法,得以整合各類法規,並為長照制度有關人民福祉奠定重要基礎。本法草案具有四大內容,包括「人員管理」、「機構管理」、「受照顧者權益保障」,以及「服務發展獎勵措施」。
為使民眾充分暸解本法草案具體內容,也希望能獲得相關機關、團體支持,並且建立社會大眾對於本法草案及長照制度之共識,行政院衛生署定於今年之4月11日,廣邀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社會福利團體、婦女團體、醫事團體公協會等代表,總共60多個不同團體進行說明,各團體之討論熱烈。此次說明會的召開,代表行政院衛生署重視對各界的溝通,以使長照制度之發展更符合民眾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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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