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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業於3月31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將立即送請立法院審議,長照服務法是以全人口身心失能照護需要為基礎,主要目的在健全長期照護服務體系發展,確保服務品質,為長照服務制奠基,以確保民眾可以獲得有品質、普及式的長照服務。
基於長久以來,我國長期照護相關機構分屬不同法規所規範,各法規標準鬆緊不一,致使機構品質參差不一;透過長照服務法整合各類法規,界定長照服務,使長照機構與人員之管理有一致規範可供遵循。並對個人看護者,包括外籍看護工,規範其必須接受基本衛生安全職前訓練,以維護服務品質。
長照服務法草案之四大要素為人員管理、機構管理、受照護者權益保障及服務發展獎勵措施。草案內涵旨在建立人員訓練、認證與繼續教育制度;規範機構設置標準、許可登記程序與辦法,查核及評鑑,以確保服務品質;並賦予主管機關與長照機構對保障受照護者權益應有更大的責任,同時對家庭照顧者提供支持性服務。此外,政府應實施長照服務網計畫,依據長照供需現況,規劃長期照護區域資源均衡發展與分布、人力合理配置、品質管理及維護;並以獎勵與補助之方式協助資源不足區域之長照服務資源發展,以有效強化長期照護體系,建構周全之長照服務網絡。
行政院衛生署於長照服務法推動過程中參酌各界寶貴建議,擬定完成長照服務法草案,未來仍將加強向各界溝通說明,俾及早完成立法程序,提供民眾更佳、更完整的長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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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