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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係於99年12月21日第六次江陳會談中簽署,同年12月23日行政院會通過,即由陸委會函送立法院,目前尚待立法院之審查,因此協議尚未生效。
協議內容包含「傳染病防治」、「醫藥品安全管理及研發」、「中醫藥研究與交流及中藥材安全管理」及「緊急救治」等四大合作領域,依據協議第四條之規定,各合作領域均會設置工作組,並於協議生效後三個月內與中國大陸開第一次工作組的會議,商定具體工作規劃。
工作組並不是常設性的組織,也不是機關,沒專職人員,更不會編預算,其組成為各個合作領域相關業務主管單位人員。其任務在商定並研擬具體之工作計畫、指定聯繫窗口、通報及交換資訊、協調及評估工作執行情形。
協議雖然尚未生效,但衛生署目前已經積極進行規劃成立工作組等協議執行相關事宜。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