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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管局針對質疑未對庫賈氏症疑似病例進行解剖、確診乙案之回應。
傳染病防治法第50條第2項規範施行病理解剖檢驗之立法意旨,係指需釐清病因始能採取適當防治措施以「控制疫情」時,為維護公眾利益,得強制施行病理解剖。經查該名個案為境外感染病例,且庫賈氏病不會經由一般人與人之接觸傳染,我國亦無自英國進口牛肉。本案經庫賈氏病工作小組研判為庫賈氏病極可能病例後,相關防治作為均已落實,並無危害國內防疫安全之威脅。在確認毋違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尊重家屬意願,依比例原則未行強制解剖確認。
查該名個案於發病前10年曾經捐血一次,經追蹤有2例受血者,其中一名已於受血隔年因手術後敗血症死亡,與庫賈氏病無關,另一受血者受血至今已逾10年,目前仍存活且無相關臨床神經症狀,經庫賈氏病工作小組研判,應無感染之風險,並無潛藏「疑似狂牛症的帶原者」之疑慮。
我國庫賈氏病病例經庫賈氏病工作小組審查結果,均定期發布於疾病管制局網站。本案於98年病例通報後初次審查結果已於統計資料公布,於18日再審查列入新型庫賈氏病極可能病例後,亦立即於網站公布。衛生單位對於庫賈氏病病例之發布,均係尊重神經學專業領域專家之專業,維護國家防疫安全及民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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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