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衛福部LOGO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訂定之血液透析支付點數係採包裹式定額支付方式,即為避免論量計酬之缺點(報得越多收入越多),自健保開辦以來,由論量計酬方式逐步將技術費、檢驗費、一般材料費、特殊材料費及藥劑費、特殊藥劑費用(含EPO)及腎性貧血之輸血費等含括在內,在支付點數未調升下改為定額給付(85年血液透析一次為4,100點,97年調整一般門診血液透析給付為4,017點,僅住院與急重症透析為4,100點),另洗腎中心之設置、人員配置及相關作業規範皆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醫院與診所從事血液透析業務評估要點規範」,每15張血液透析治療床〈台〉應有1名醫師以上,且其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衛生署認定之血液透析專科醫師資格。
血液透析支付點數之成本不僅含括醫師費用,?包含護理人員等醫事人員之用人成本、洗腎儀器設備及房屋租賃或折舊、不計價藥材及耗材成本、相關行政作業及行政管理費用等,因此健保給付之費用有較高之比例其實係用於支應醫師薪水以外之設備折舊與耗材之成本費用。
另洗腎是否有利潤亦與洗腎中心之經濟規模相關,因健保血液透析支付點數係採浮動點值,以99年第2季為例,洗腎之點值為每點0.88元,每位血液透析病人每次實際支付為3,535元(4,017點*0.88元=3,535元),因此該洗腎中心如果每月透析人次未達相當之人次,則其每人次平均透析成本將高於健保局所給付之金額。
醫師PF制度雖與論量計酬相連動,以致醫師或醫療院所有可能會有衝量之情形,但本局為能達到醫療品質與費用之平衡,也逐步實施論質計酬、DRGs制度等,希望從支付制度上減少醫療浪費。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