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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M-1腸道菌感染症列入第四類法定傳染病
通報定義如下:
一、臨床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一)出現感染症狀,特別是曾接受侵入性或外科手術等相關醫療措施。
(二)醫師懷疑為「NDM-1腸道菌感染症」感染之病患。
二、流行病學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一)病患於六個月內曾有國外旅遊史,特別是印度、巴基斯坦等地區。
(二)病患雖無國外醫療史,但醫療照護過程中具有與「NDM-1腸道菌感染症」疑似個案之接觸史。
三、檢驗條件
臨床檢體分離出腸道菌具carbapenem抗藥性。
四、通報定義:同時符合上述臨床條件、流行病學條件及檢驗條件。
五、符合通報病例定義者均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通報,並將菌株送疾病管制局確認。
對於符合上述臨床病例定義及流行病學條件,但無法進行抗藥性試驗者,亦歡迎向衛生機關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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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