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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呼籲業者勿竄改產品製造日期或提供過期之產品供消費者使用,以免觸法受罰
按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據實刊載「製造廠名稱及地址、進口商名稱及地址、品名、全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等事項,違反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可處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對於過期之化粧品,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可要求業者立即下架回收,而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則可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為維護消費者之健康與權益,衛生署已責成各地方衛生機關依法加強查處。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除繼續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不法之化粧品外,亦請民眾協同監督檢舉非法,並設置為民服務電子信箱http://www.fda.gov.tw/people_mail.aspx及檢舉傳真:02-2523-0155,以供民眾檢舉及諮詢。民眾如因購用之化粧品發現有不良品或不良反應發生時,可通報衛生署所建置「全國化粧品不良品通報系統」,網址:http://cosmetic-recall.doh.gov.tw,通報專線:02-2358-7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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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