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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代的進步、人口結構改變,雙薪小家庭大量出現,產婦產後常面臨乏人照顧之窘境,尤其都會地區更明顯,因此坊間已成立很多坐月子中心,保障產後未滿二個月之產婦及出生未滿二個月之嬰幼兒,本署於82年發布護理機構設置標準(97年9月23日修正為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輔導坊間提供護理服務的坐月子中心合法立案為產後護理機構,經過近年來各縣市衛生局努力的輔導立案及督導考核,截至99年7月底,全台已有100家合法立案之產後護理機構(如附件1)。並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於87年10月2日公布「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91年8月21日公告「產後護理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本事項),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有鑑於近年產後婦女坐月子服務的需求提高,提供服務的方式也愈趨多樣化,原訂定「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及「產後護理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內容已不符合現況,因此本署提出修正草案,經過多次審查會議,於99年6月審查通過,並於99年7月22日至8月2日預告,希望透過簽訂定型化契約範本的推行,使消費者能夠選擇合法立案的產後護理機構,避免消費糾紛,主要內容如下:

一、有鑑於坊間仍有非提供護理服務的坐月子中心,將坊間所有提供坐月子服務業者一併納入管理,本契約修正為「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本事項修正為「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產後護理機構服務內容包括:
(一)由醫師或護理人員對產婦及嬰兒作健康狀況之評估。
(二)護理人員應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
(三)產婦健康恢復及嬰兒哺乳。
(四)照護之教導課程、提供產婦或嬰兒之居住場所。
(五)提供產婦或嬰兒之膳食、哺乳、衣物及洗滌等項服務之業者。
(六)書報、雜誌等。
至於坐月子中心,係指提供第(四)及(六)項服務之業者。

二、為避免業者收取高額定金,規定如需收取定金者,其定金收費不得逾總金額10%。

三、由於使用坐月子服務費用高昂,為避免消費者繳交定金後因其他原因解約而被業者全額沒收高額定金,訂定進住日前解約之定金階梯式退費標準如下:
(一)於進住日之前31日以前:賠償定金10%以下。
(二)於進住日之前21日至30日:賠償定金20%以下。
(三)於進住日之前2日至20日:賠償定金30%以下。
(四)於進住日之前1日:賠償定金50%以下。
(五)於進住日當日:賠償不得逾定金 100%。

四、由於近年來新興傳染病增加,為避免業者因不可預知之新興傳染病所造成的疫情,無法繼續履約而需加倍返還消費者繳交之定金,新增疫情為不可歸責業者之事由。

本署將於近期公告本範本及本事項(如附件2),俾利加強對使用產後護理及坐月子中心之消費者的權益保障。若想要了解坊間有那些產後護理機構,民眾可向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洽詢,在本署網站上也可查詢各縣市產後護理機構名冊(網址:http://www.doh.gov.tw,路徑:首頁→醫事機構開業登記資料查詢→機構名稱請寫「產後」;機構類別請選「護產機構」後,再點「開始搜尋」,即可查詢全國資料)

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