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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輕民眾積欠保險費時的還款壓力,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相關規定,將被保險人申辦分期繳納之欠費總金額,由5千元調降為2千元,並將每期繳納金額下限由1千元,修正為749元,也就是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第六類被保險人每月應自付的保險費,該辦法訂於99年8月2 日實施。
健保局表示,多年來健保費繳納率一直維持在98%的水準,顯見國人對於健保制度有高度認同。但仍有部分民眾未能按時繳納健保費,究其原因,除因疏忽忘了繳納以外,亦有因一時經濟困難無力繳納的情形。為了協助一時經濟困難無力繳納健保費的被保險人,該局於92年9月即訂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健保局再次呼籲,如果有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納健保費的情形,請儘速洽該局各分區業務組或聯絡辦公室辦理分期繳納,以紓緩經濟壓力,並維護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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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