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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有部分留學代辦仲介業者於媒體上持續登播赴歐洲習醫之招生廣告,行政院衛生署呼籲有意赴國外習醫之民眾,勿單方面聽信留學代辦業者所作宣傳,不要存有投機取巧之心態,並應詳細瞭解法令規定。
選擇求學之國家及學校,雖為人民自由,惟基於每一個國家醫學教育與醫療體系之差異性,以及維護國人健康安全公益原則,衛生署對現行醫師法第4條之ㄧ相關規定將會酌予檢討修正,未來將會要求持任何外國國家醫學系之學歷,回國報名參加醫師考試,均必須先通過國內學歷甄試,並且在衛生署所認可之國內醫療機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始得應考。該條文修正案業於98年 6月6日經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
另為考量醫事人力規劃之完整性、避免醫事人力供需失衡,以及國內醫療教學資源有限等項因素,有關持有國外學歷申請國內醫療機構實習人數,將採總額控管機制,即依國內醫事人力推估調查所需人數與國內每一年實際畢業之醫學生人數及考照合格率詳加核計結果,核定每年可接受之國外醫學系畢業生實習人數。
立法院已經於99年6月8日,對上述醫師法第4條之1的修正條文,進行大體討論,並且做出附帶決議,要求99年1月1日以後才入學者,必須適用新法規定,藉以杜絕留學代辦業者藉機不當操作,亦即前往國外習醫回國應考試時,應依當時法律規定辦理。爰此,衛生署乃呼籲有意赴國外習醫者,必須審慎考量回國以後,所可能面對之新的法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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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