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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規劃建立藥品履歷暨流向追蹤管制制度藉以打擊偽藥並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凡藥品之製造、販售皆應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檢具產品安全、療效、品質等相關之資料,向該署申請。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販售;另依同法第75條規定,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均應刊載批號,藥品依其刊載之批號,即可追溯每批產品或其他物質之完整資料,並為藥品流向追蹤管制之源頭管控。
同時,為有效打擊不法藥物及保障民眾用藥安全,衛生署網站(www.doh.gov.tw)及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www.fda.gov.tw)之「廣告資訊及不法藥物專區」,建置有藥廠授權經銷商資料庫,並公布41家藥廠(含18種最易被仿冒藥品之藥廠)授權之經銷商資料,以便醫療院所於採購藥品時,明白確認授權之經銷商,及提供民眾與查緝單位參考;另於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首頁「通(申)報專區」設置有全國不良品通報系統 (包括疑似偽禁藥),以健全藥師、醫療人員於執行醫藥業務時之通報機制,亦鼓勵民眾多加利用該通報系統,協助監督檢舉、通報不法。是以,對於藥品通路亦有相關之資訊提供予醫療院所及民眾,俾利查詢及確認藥品來源。
衛生署為期有效管控藥品從製造者至使用者之通路,阻隔不法藥品滲入醫療機構及藥局,近年來,已參酌美國推展藥品履歷制度,積極推動藥品包裝印貼國際條碼,並建議優先實施於昂貴藥品、常被仿冒藥品、血液製劑與甫獲核准之新藥上,藉以提高用藥安全,防堵偽藥的產生及擴散。
另衛生署將密切注意及參考美國、英國等十大先進國家對於藥品產銷履歷的應用及現況,並將配合國際間電腦技術的發展、規格一致化,逐步規劃國際條碼(GS1 Barcode)、無線射頻辨識系統(RFID)等事宜,以達減少偽藥、禁藥混雜,並確保病人用藥的安全,提昇醫療品質之目標。
為維護消費大眾之健康與權益,衛生署呼籲民眾睜大眼睛,必須領有該署依法核發之藥品許可證,註明許可字號,才是合法藥品。健康食品則須符合健康食品法之規定,而且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千萬不要購買來路不明產品,以免財產損失而且危害健康,並再次提醒醫療院所及藥商,切勿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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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