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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民眾之就醫安全及身心之健康,對於醫療廣告之管理於醫療法第五章已有明定,又鑑於現今網路資訊之通達,為使醫療機構可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正確之醫療資訊予民眾參考,行政院衛生署並已於99年2月4日衛署醫字第0990260339號令發布「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自發布後6個月施行,依該辦法醫療機構如需於網際網路刊登醫療相關資訊,即應就其提供網路資訊之網域名稱或網址及網頁內容之主要項目,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之方式,予以適度規範及監督,以符合民眾知的權利及保障其就醫之權益。
復據報載,醫師於網路刊登暗示果凍矽膠可供一般隆乳手術使用,及介紹醫療手術之過程與方式,有歪曲事實及有傷風化之嫌一事。經查疑有違反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及醫療廣告之相關規定,全案前已交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處辦理。是以,如經查證違規屬實,即得依醫師法第28之4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1個月以上1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又如涉及非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得依醫療法第104條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又或廣告內容涉及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者,另可依同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除依第1項裁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並得加重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之處分。
行政院衛生署呼籲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應恪遵醫療法及該署99年2月4日衛署醫字第0990260339號令發布「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等之相關規定辦理。亦同時籲請民眾如發現有違反上開規定之情事,得逕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或該署提出檢舉以為查辦,共同維護及促進良好之醫療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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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